本报讯(雷玲玲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昨(14)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获悉,该院依法对多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苏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提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广安市广安区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
2023年10月18日,苏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106mg/100ml)被公安机关查获,因其系初犯、未造成实际损害且认罪悔罪,广安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9日,苏某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5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遂决定对苏某处行政拘留2日。
然而,苏某并未珍惜改过机会,2024年12月11日,苏某在明知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再次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其行驶至广安区广高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血液乙醇含量高达179mg/100ml,远超醉驾入罪标准。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苏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却驾驶机动车,主观上对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具有“无证+脱审+醉驾+再犯”的多重从重情节,虽认罪认罚,但基于其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提出从重处罚建议,开庭后,广安区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苏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不起诉不等于无代价。酌定不起诉仍将面临吊销驾照、罚款、信用记录污点等后果,公职人员还可能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此外,认罪认罚不等于必然从宽处罚,若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再犯风险高,司法机关有权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醉驾无小事,再犯必重罚。一次醉驾记录将影响后续醉驾量刑,再次醉驾将面临更严厉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