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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广安区法院判1年2个月
www.ga.guanganpeace.gov.cn 】 【 2024-03-19 16:51:23 】 【 来源: “广安政法”

  近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某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及缓刑考验期满后三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21年12月以来,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大量生产“透骨风湿膏”。生产过程中添加化学药成分双氯芬酸钠(具有抗炎、镇痛、消肿的功效,使用不当会造成过敏、损伤胃肠道、肝功能、诱发血液病等)用于治疗风湿关节炎等病症。

  

  王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网页上以视频、文字介绍“透骨风湿膏”治疗功效,宣传该药品能够治疗肩周炎、风湿关节炎等病症,并通过官网或者微信以买二送一、买三送二、买五送四等方式批发或者零售给张某、李某等人,共计销售19379瓶,销售金额30余万元,非法获利20万元左右。案发后,王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按公益诉讼的标准进行赔偿并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郑重提醒:

  

  各药店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守护好群众健康。

  

  广大消费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选购时应查看是否有生产批号、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若发现有销售无核准药品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满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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