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法院: 犯拐卖儿童罪,被判5年徒刑
以生活困难为由,出卖亲生孩子
犯拐卖儿童罪,被判5年徒刑
本报记者 卢泠氚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邹某某以家里孩子多,生活较为困难为由,将自己刚出生的第七个孩子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另案处理)。之后,马某某便将该小孩带至外地自行抚养。
同年7月,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马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主动将小孩带回广安,并交还给邹某某的母亲。目前,该小孩已得到家人的妥善照顾。
经审理,广安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广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谢非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所以贩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与贩卖他人子女一样,都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特别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不仅是对亲情伦理和家庭结构的破坏,更是对未成年群体权益赤裸裸的伤害,也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谢非提醒,作为监护人,抚养孩子长大成人是法定义务,保护好未成年人就是保护中华民族的未来,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都不能成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借口,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编辑:满新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