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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判了!
www.ga.guanganpeace.gov.cn 】 【 2024-01-04 11:16:04 】 【 来源:四川法治报网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做人的根本,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仍然有些“自作聪明”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试图逃避执行。1月2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获悉,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据介绍,2021年9月30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对胡某某和余某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胡某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余某支付退股余额2.9万余元。2021年12月19日,判决生效后,胡某某未及时履行,余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1日,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胡某某的餐饮店。同时,胡某某承诺门市转租所得款项交由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2年6月17日前后,胡某某私自将法院查封的店铺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某,其中5000元返还给债权人黄某,剩下的4万元未上交广安区人民法院,导致生效的判决书无法履行。   

  

  经查明,胡某某被法院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现有20件仍未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履行判决、向法院申报财产等,广安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胡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2023年12月14日,胡某某将上述转移的4.5万元退至法院执行局。庭审中,胡某某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认罪认罚。

  

  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胡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综合其有坦白、主动退还案款等情节,遂以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什么是拒执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哪些行为构成拒执罪?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拒执罪的后果?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付小玲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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