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打击拒执犯罪行为,警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近日,广安区法院集中宣判3起拒执犯罪案件。
案例一
借用他人微信收款
法网难逃必追责
李某与杨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杨某某、杜某某需向李某归还借款本金24万元及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两人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遂向广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杨某某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控制。杨某某不仅刻意隐瞒个人重要财产线索,通过借用他人身份注册微信账号等方式两次收取款项共计3万元,还未按法律规定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亦未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法院已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务,导致李某的合法债权迟迟无法实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却故意采取借用账户收款、隐匿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及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二
诉中恶意转让房产
拒不执行食苦果
广安区法院于2022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谭某某、胡某某向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3万余元及利息;谭某某向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9万余元及利息。谭某某、胡某某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自觉履行还款义务,蒋某某遂于2023年6月向广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蒋某某发现谭某某、胡某某在案件二审期间将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屋低价转让至二人之子的女友陈某某名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谭某某、胡某某与陈某某的房屋转让行为,并将该房屋恢复登记至谭某某、胡某某名下。
广安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蒋某某的诉求。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谭某某、胡某某仍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24年9月,公安机关以谭某某、胡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后谭某某、胡某某与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取得蒋某某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胡某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在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谭某某、胡某某已与蒋某某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取得蒋某某谅解,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某、胡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三
诉中卖房转移房款
逃避执行被严惩
2018年1月,广安区法院对庹某某与蒋某某等人合伙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蒋某某等人提起上诉。2019年5月,广安中院二审判决蒋某某向庹某某支付合伙财产分配款127.5万元及利息,返还投资款41.8万元及利息。2019年8月,对徐某某与蒋某某等人合伙纠纷一案,广安区法院判决蒋某某向徐某某支付合伙财产分配款21.25万元及利息、返还投资款9.9万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因蒋某某未主动履行,广安区法院受理庹某某、徐某某的执行申请。蒋某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未如实申报财产。
蒋某某在上述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于2018年12月将其名下一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并在收到周某某的购房款26万元后,立即将其中的25.6万转账至其妹妹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一直由蒋某某实际掌握并使用。蒋某某将上述26万款项用于归还他人欠款及消费,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为逃避法院生效判决,在诉讼期间将其名下房屋出售,并将房屋转让款转账至亲属名下,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消费,且在本院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经法院要求执行仍拒不执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以上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广安区法院集中宣判的三起拒执罪案件,既有对裁判文书生效后借用他人微信收款的拒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责,同时,依照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诉讼中恶意低价转让房产、卖房后转移房款以图规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也予以严惩。此次集中宣判对于贯彻新司法解释精神、依法惩治拒执犯罪行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捍卫法院的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