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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法院发布两起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www.ga.guanganpeace.gov.cn 】 【 2026-03-31 10:17:32 】 【 来源:”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春风送暖,安全教育正当其时。3月30日,是第31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为守护孩子们脚下的每一步、每一行,广安区法院精选两则涉中学生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引导中小学生安全出行,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一

  

  未满16周岁不能骑行电动车且不能载人——刘某诉李某、某环卫公司、某保险公司、张某及其父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环卫公司工作人员,驾驶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与张某(15岁)驾驶的标准电动自行车(搭乘14岁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张某受伤。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与张某系同学室友。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方赔偿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及检查费、辅具定制费等共计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后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在本案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和划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据此,李某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系未成年人,依法由其父母承担本案交通事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与张某系同学关系,属于好意搭乘,且刘某应当知道张某未满16周岁不能骑行电动车且不能载人,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综合考虑案件情况,酌定刘某承担张某应承担20%责任比例中的5%的责任。李某为某环卫公司员工,李某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某环卫公司承担。

  

  案涉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者险”)等险种,故某保险公司依法应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及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部分,由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环卫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外80%赔偿责任,张某父母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外15%的赔偿责任,刘某自担5%的责任。

  

  典型意义

  

  交警管理部门对事故原因分析认为张某未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和不按规定载人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张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六)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之规定。张某未年满16周岁时不能骑行电动自行车且不能载人。刘某已满12周岁,也不应再乘坐电动自行车。

  

  现实生活中,中学生未依法按规定骑行电动车,结伴骑车载人出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情形较为常见。本案警示广大中小学生:不仅驾驶人要严守骑行年龄及载人规定,乘车人也需拒绝违规搭乘,共同筑牢交通安全防线,避免悲剧发生。

  

  案例二

  

  未满16周岁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直接离开现场被交警管理部门认定为全责,未达法定骑行年龄,保险公司拒赔——李某诉陈某及其父母、某单车运行公司及其保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15岁的陈某驾驶某共享电动自行车,由于操作不当与李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直接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交警管理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请求各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当由陈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事故发生时未满16周岁,共享单车运行公司在用户扫码骑行时,提示并告知用户年满16周岁方可骑行电动自行车,提供的电动自行车无质量问题,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未满16周岁使用电助力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免责事由在投保时,已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通过盖章的方式进行确认,该条款的约定基础也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保险人将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作为免责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且实际骑行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交警管理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后未成年人陈某直接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有关“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条第一款有关“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应依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事故后不应当直接离开现场,否则将被认定为全责,且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后果,不仅增加家长经济负担,对其本人学习生活也造成极其不利影响。


编辑:满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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